夫妇被重型车撞死家属获8万精神赔偿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市二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受害方获赔40余万元,包括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此案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人家属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刑案结束提民事赔偿
去年5月20日,白涛驾驶重型车,在顺义区京沈路撞上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夫妇,造成张先生夫妇死亡。同年,白涛被判刑4年。
白涛获刑后,张先生的儿子将白涛及车主诉至顺义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顺义法院认为,死者子女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判决张先生子女获赔4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魔力踏官网。
二审判精神损害赔偿
车主向二中院上诉。二中院终审判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日前,二中院驳回上诉。车主的律师李伟民表示将向北京高院申诉。他称,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审结之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应受理。
记者了解到,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2005年,北京公交车售票员朱玉琴将13岁的女乘客掐死,最终,女孩家属获得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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