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线 发表于 2008-8-6 11:36:46

[公益服务]选房、购房、收房、验房知识汇总帖,不断更新中。。。

一、验收标准
  1、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
盘、插座、开关、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各种管道还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二、验房程序
一、
检查相关文件是否齐备。
二、
再看外部:外立面、外墙瓷砖和涂料、单元门、楼道。
三、再查内部:入户门、门、窗、天棚、墙面、地面、墙砖、地砖、上下水、防水存水、强弱电、暖气、煤气、通风、排烟、排气。
四、后测相邻:闭存水试验、水表空转等问题必须和楼上楼下邻居配合。

三、检查相关文件
1、检查“一表二书”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确定实测面积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检查室内环境
如合同中约定了的,应该提供检测报告
(这个咱们忘约定了吧)
4、实地检验
依照合同
5、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合同交付房屋,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违约事实最好由开发商盖章确认
6、结算房屋余款
按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双方盖章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交接手续上签字,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商及时处理,否则拒绝收房、并按开发商违约交房处理。
房屋交付使用前的验房要点:
7、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带走

四、验房具体注意事项
1、外墙
墙面装修:彩色陶土面砖和铝合金装饰,局部高级涂料。
2、
共楼梯间、电梯门厅及首层走道
地面:首层门厅、走道铺石材,标准层电梯门厅铺地砖,楼梯间为水泥砂浆地面;
墙面:首层门厅、走道为石材,标准层电梯门厅为墙砖,楼梯间为耐水涂料;
顶棚:耐水内墙涂料。
3、
电梯。启动运行准确性,制动器动作灵敏性,限速器动作灵敏性,报警器动作灵敏性,其他安全设备动作灵敏性,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4、
单元门
楼宇对讲门
5、
户内
户门:高级霍曼门;贴脸是否完整

  贴脸是否有裂缝

  是否能锁上

  贴脸与楼顶板阴角线是否平行

  是否与墙在一个平面上

  直角接合部是否严密

  表面是否光洁

  不上锁是否会自动关上或打开

  四角是否呈直角

  门面上有无钉眼、气泡或明显色差

  开启是否灵活

  关上门窗听听隔音效

  密封程度

  门的厚度、材质与规

  门框与墙身有无过大缝隙

  零配件是否装配齐全,位置准确

  门与地的缝隙,要预留出地面装饰的缝隙

  猫眼

  门铃

门锁,锁舌儿与锁鼻儿是否对位,钥匙转动是否方便
内门:预留安装位置;
地面:卫生间和有洗衣机的位置做防水层后抹找平层;厨房和其他居室等部位无防水层,做至泥砂浆找平;
内墙面:厨房、卫生间做至水泥砂浆找平层,预留装修厚度;其他居室为耐水腻子;墙面是否有裂缝,空鼓。
顶棚:刮耐水腻子;是否有沉降裂缝,顶棚的平整度,可以观察阴角,梁的水平度,有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水平测量,或支模沉降造成的误差比较大,对装修时的涂料工程影响比较大(特别是不用顶角线的情况)。
外窗:高级断桥隔热、中空玻璃铝合金外窗;闭合的灵活性,密封性,零配件是否短缺损坏。门窗处是否渗水痕迹窗
  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有无缝隙

  落地窗以及外飘窗应安装平正牢固

  窗边护栏应平正牢固

  窗边护栏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

  是否翘曲变形

  开启关闭顺畅

  零配件装配齐全

  位置是否准确

  窗玻璃应表面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窗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

  纱窗是否安装完毕,且无破损

  外窗框四周处理是否粗糙

  外窗开启扇是否能关上

  把手是否松动

  窗子玻璃的每个角是否封好

  打开后窗户是否能固定

  直角接合部是否严密

  窗框表面是否光洁

  四角是否呈直角

  窗的底部滑道是否平滑

  窗台应平滑,不刮手

  窗台下面有无水渍?如有则可能是窗户漏水

  外部四周处理是否粗糙
外部窗台有无裂纹

厨卫设施:预留菜池及洁具安装位置,主卫生间预留浴盆安装位置;厨卫设有变压式风道。进水管,是指从表箱出来到室内的自来水管,装修前通常为临时用管,材料分PVC和PPR管,验房的时候问清临时水管的材料,进表箱的管是否好换。下水管,是指排污管,洗衣机管,地漏,台盆,厨房水斗落水管,验收下水道是否通畅,水管接头是否渗水,存水弯检修孔是否滴水。因为装修后这些都是隐蔽工程项目。关键是卫生间,厨房,阳台。通常比室内地坪低1——2公分,还有一点是泛水的坡度,透水试验记录。
栏杆扶手:是否开始有锈裂痕迹。阳台部位是否有污染或漏刷痕迹
6、
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入户。

7、
电信系统:电话、宽带线路入户,每预留两条外线(一居室一条线)电话接口,一个宽带接口。
供电系统:“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磁卡电表10(40)A、度数;户内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独立设置。1,终端器:电视,电话,网线,位置及线路走向。2,开关箱:了解分路情况和备用情况。3,照明及插座:一般情况无多大问题,装修时还可整改。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

  过墙应有导管,导管连接必须紧密

  铝导连接不允许用绞接或绑接

  按动漏电保护器测试钮现象如何
测试
  拉闸断电测试

  插座是否带保险装置

  开关插座面板是否有划痕

  是否有接地装置。零地电压应小于1V;如果等于0,那么可能是将零地接在一起了
零地压差:
  电线是否符合国际质量,电线的截面面积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来说,家里的电线不应低于 2.5 平方,空调线更应达到 4 平方,否则使用空调时,容易过热变软

开关是否妥当,插座面板是否有电,洗手盆的上方不应有插座
8、
供水系统:“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生活给水为市政自来水;中水管道入户至卫生间;24小时小区热水入户。水表字数:
9、供暖系统:小区天然气锅炉集中供暖系统,预留“一户一表”户外热表计量安装位置。暖气内是否有水,暖气有无漏水痕迹,暖气里的水管上是否有锈。
10、燃气系统:管道天然气入户。燃气表是否安装?
煤气表刻度数
11、安防系统:户内与单元门为可视对讲系统,小区设必要的监控和周界防范设施。
是否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
即楼前 6 米、楼后 3 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要做到煤气表、电表(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室内清扫干净,水池、水盆、粪桶、垃圾道、门窗、玻璃、管道清理干净,无污物,达到窗明地净,地漏、雨水等处无堵塞杂物。


PS:光线验房提醒您:一定要仔细,并将发现的问题逐条记录汇总!

环亚在线 发表于 2008-8-8 10:29:56

路过,顶一下.

合肥光线 发表于 2008-8-9 16:37: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
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
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
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
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
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
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
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
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
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
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
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
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
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
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
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
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
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
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
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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