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TUDIO 发表于 2007-4-13 15:49:28

南京拟出台《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草案

记者10日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我市拟出台地方性法规《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目前该法规已形成草案,将于今日向社会公示。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修改送审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二)符合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四)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装修人自行提供材料导致的除外。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可自愿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环境质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2年内保修

根据《条例》(修改送审稿)的规定,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二)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四)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单位、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单位实行信用公示制度

根据《条例》(修改送审稿)的规定,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从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材料。

此外,我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装饰装修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信用公示材料。

空格室内设计 发表于 2007-4-13 17:13:47


规范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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