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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建筑面积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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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13: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的建筑面积应该怎么计算?


因为最近在某网站的论坛上看到有个买了太阳城商铺的同志,怀疑其公摊面积太离谱的事情。所以我想我们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就是关于公摊面积如何计算的?
      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国家关于房屋建筑规范上,有它的计算规则,应该是“室内面积+公摊面积”,关于后一点“公摊面积”国家也应有条文或规范规定的。规定应该计算哪些部分的面积?不可以计算哪些部分的面积?又是如何计算的?
      我们买房的时候,开发商都会说:“这些数据都是“测绘局”给出的,又不是我们随意给的。”一般的人大概都会怀疑神通广大的开发商自然会花钱搞定那些“测绘局”的人的,所以,我们当然有理由怀疑这个单纯的数据的准确性了,要知道,一个平米的价格就单住房都是2000-3000多的,别说门面房了,还有我敢说100个平米的话他们忽悠你个3-4个平米,一般的你绝对是无法得知的。
     我要说的是我们有权知道这个公摊面积怎么计算来的,有何法律依据?应该有相应的单位来给我们解释。或者应该在建筑面积的数据里注明清楚计算方法和依据。我们当然有这个起码的知情权,就象去超市里买东西一样,标价5元一斤,那么实际是多少斤,我们有权知道。
     希望大家重视这一点,支持这些,维护我们自己的一个基本权利和口袋里的可怜的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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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14: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专门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可查,这里针对你的问题简单说说: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地上每一层外墙外缘平面的面积总和。这就是说,建造面积并不等同于使用面积,因为建筑面积包括了墙体、楼梯间这些地方占用的面积,称为公摊面积。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砖混结构普通在75%以下,框架结构可达80%。多层建筑的封闭阳台应计入建筑面积;挑出的空调板不计建筑面积。
具体到你们的宿舍,散水、挑檐不计算建筑面积;设支撑柱的雨篷,按柱的外缘垂直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不设柱的雨篷不计建筑面积;侧立面小门上的雨篷、各入口出入台阶不计建筑面积。
建筑室内的水电暖部分通常已包括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内,预留室外接口;室外的水电暖外网部分应另签合同,单独计价。

施工合同有范本,可让施工单位去买。散水和挑檐是建筑单体的一部分,当然包括在合同之内了,不能另行计价。合同有几种方式,可以走预算,可以走单价,前者造价不易控制,可能产生很多现场签证,你们宿舍总共才700平米的平房小工程,用单价合同比较合适,就是合同约定每建筑平方米多少钱,拒绝一切现场签证。砖混结构不应该超过每平米700元。
室外地坪,不清楚你指哪里?室外的道路、地面硬化、水电气暖污水通讯路灯等外网应单独签订合同,花池、绿地等等都不包括在建筑单体施工合同内。这些工程量都很小了,走现场签证也可以。

单层建筑建筑面积还可依墙勒脚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内设部分层高的部分层高另算 散水挑檐所以就不计入建筑面积
有柱雨蓬如设双排柱的按投影面积计算 单排柱按投影面积一般计算
具体规定可以查看建筑工程估价表前面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明 里面有详细解释 另外不懂的地方可以查看补充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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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14: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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