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7-5-25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按照建设部发布的110号令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纸已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三)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四)应通过招标发包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
(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七)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备案。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