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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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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间相一致。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资料:
1.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主要人员等变更的,提供变更等相关材料;
6.年检年度内,代表工程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的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法规意见,代表工程不少于两个。
7.其它需出具的证件、资料。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由审批机关负责办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20日内,对企业资质做出年检结论,并记录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以下标准,年检结论为合格:
(一)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承揽装饰装修工程业务;
(二)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施工;
(三)未发现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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