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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转让费由卖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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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让房产时产生的手续费,究竟该由购房者交还是卖房者交?昨天省物价局对此发文明确。
   所谓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省物价部门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即开发商)承担。“二手房”转让手续费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受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双方合同约定,“二手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此外,赠予和继承房产行为属于房产转让行为范围,只要发生转让行为的,就应缴纳房产转让手续费。
   按照相关定义,由开发商建成并销售的商品房,叫做“新建商品房”。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 再行上市的商品房叫做“二手房”,或者说凡不是直接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都叫“二手房”。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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