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税,他们也难以做到!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塔里木河边的村庄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够投下据说是神圣的一票。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我不能不说,面对现实,南非种族隔离理论的旗手埃塞伦二十世纪中叶提出的“家园理论”一定会让主张城乡隔离的人倍感亲切:“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班图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没有政治权利。”中国在自觉不自觉地步南非的后尘。这样的事情要到什么时候才是尽头?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因为1958年,也就是在那个连毛泽东都自称记不得宪法规定了些什么的岁月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销。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当时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户口登记机关来决定!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暂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我爱祖国”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这和一个中国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博学的人们,请告诉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暂”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么,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是谁给了某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难道“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辈子“暂住”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么?为什么会这样让人哭笑不得呢?因为户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户籍的附属物。除了你户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要这种维持对农民隔离,就需要不受制约的权力和它制造的形形色色的强制与暴力。
要是没有暂住证,农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这和买路钱保护费又有什么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沈阳市,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8000万至1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个亿!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进城农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比如在北京市仅仅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0块钱,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数据:我国1993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7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我知道,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好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么收容遣送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暂住”,那么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农民做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有学问的人们,常常说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可是你们想过没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他们能不安土重迁?!这一切早该结束了!应该彻底废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而不是搞户籍改革“双轨制”,人为地制造一个户口市场,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权能生财的把戏,使把持户口管理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不断寻租索贡!因为,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啊!然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我想,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1954年宪法的承诺。同是祖国的花朵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外国人到中国来了,还被称为外宾。可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从湖南来到北京、从山西来到上海,他(她)就会被叫做“外来人口”。既然是“外来”的,也就会被另眼相待,自然不会和“宾”混淆起来。内外怎能不有别呢?这不,“外来儿童”如果要在公办的正规学校上学,就得交所谓的“借读费”。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居然还是“国家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如此一来“外来儿童”的教育权就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了!也许当年的法律规定者们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这种规定是对公民的隔离和歧视。
结果一方面我们大讲科教兴国,另一方面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又使得数以千万计的在城市工作却只有农村户口的人的子女上中小学成了老大难问题。实在是匪夷所思。这难道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哥德巴赫猜想吗?据《北京晚报》消息,去年当地政府出资在石景山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正规学校,而且在该市还是头一回。而目前这个区有外地人自己开办的20所小学、1所中学,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我不知报道者写这则新闻时是怎么想的。但我读它时惟有心酸二字。这和美国当年的隔离学校又有什么区别?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不愿自己的孩子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孩子们赶到“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的中小学读书的,正是有关的“国家规定”。歧视性的“借读费”“赞助费”,使得政府办的正规学校对大部分打工者来说,门槛太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讹诈。天下又有多少父母愿意置子女的前途于不顾呢?要不就让自己的孩子不上学,要不就只能生离死别让孩子在老家上学。立法者们,难道你们不曾为人子女,不会为人父母?为什么就不能将心比心?更让人费解的是,对办学条件的审批制,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实际上是使得很多孩子连聊胜于无的教育都难以享受。本来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事情。如果说政府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极差”的中小学校根本就不会有市场,难道打工者会随便把孩子送到什么学校读书吗?难道城市的政府就不是打工者的政府?想想看,他们纳税的义务并不比拥有该市户籍的人要少一些,相反,他们还承担着许多额外的歧视性收费。比如北京市办所谓的“暂住证”,因此证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一人一年为180元,这事实上就是人头税。该市有300万“外来人口”,以每人平均交100元计算,每年仅此一项该市政府就可收3个亿。我们不妨摸良心问问,一个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一年才多少钱!吃肉总不能连骨头都不吐吧?平心而论,“外来人口”为当地的经济和财政贡献了劳动和税收,为什么他们就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平等资格呢?难道对公民平等保护不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中国不存在种姓,当然也不应该存在事实上的种姓。在涉及公民权利时,难道法律不应是把人当人看,而是应该考虑他们的家庭出身?当我们谴责把肤色作为隔离和歧视的理由荒谬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