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我省首例客户告银行“黑名单”侵权案,昨天由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陈先生败诉。
2004年11月,陈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此后因陈先生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额不足,其还贷记录连续为逾期。2007年7月,他向合肥市商业银行包河支行申请贷款,该行经向人民银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因其在建行濉溪路支行处还贷有逾期18次记录,遂告知其个人信用审核未能通过,贷款未获批准。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建行合肥濉溪路支行消除“逾期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1万元。
因此类案件在安徽尚属首例,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肥市中院经过认真审理后,最终认为,陈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转账还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还贷记录为18次逾期还款,系其自身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额不足导致。
建行濉溪路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陈先生的还款记录通过与人民银行的计算机数据接口如实报送,系合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同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将信息上报个人信用数据库,仅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内部之间进行网络公布,并未存在对外泄露、宣扬或非法使用该信息的行为。陈先生也没有证据足以表明其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何中法、民意、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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