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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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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
。上海律师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
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
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
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
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企业
法律顾问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上海律师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
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对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上海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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