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对集资建房行为进行规范。从即日起,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的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
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
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建房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即在市、县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集资建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建房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孙孝阳)
来源:新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