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产权证费用增加谁出这笔钱?
小张出身农村,靠自己刻苦努力上大学、找工作,在城市站稳了脚跟。父母为供他上学竭尽全力,成家时他便和妻子商量不让老人为他买房子的事操心,于是小两口找了家简陋的平房租住下来。这一住便是6年,吃了些苦也攒了些钱,买楼换房的想法也就萌动起来。
某小区地处城市中心位置优越,2003年初拟订开发建楼方案,预售楼房结构新颖,布局合理。消息发布后,人们竞相购买。小两口经过几夜周密思索和论证,终于下定决心,倾囊所出,贷款买了楼房。此后楼房价格节节攀升,就在小张满足于独具慧眼选中这个小区时,2007年年初,防盗门上贴出通知,要求住户速到房产部门交纳办理产权证的税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不对呀?办抵押贷款他项权利证时已经交过相关费用了,印象中和开发商订立合同时也说是开发商给办理产权证啊……”由于是贷款买房,房屋产权证照需留置在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出具他项权利证作为贷款抵押。所以在此期间小张一直以为房照已经办理就绪,只要贷款还完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照了。出现这样的问题,小张困惑了——到底还要交多少钱才能把产权证办下来,是不是只要还贷期内增加办照费用,业户们就得无限交纳?原来办照没多少钱且已交过,现在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了弄个明白,小张赶紧回家翻找合同。
与开发商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开发商)负责办理房照,乙方(购买方)负责办理房照中发生的费用,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照的最后期限。写得很明确,怎么又让买方交钱,小张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向法官咨询。
他得到的回答是:首先,在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最后期限的约定。这种期限的约定要尽量趋于合理,如交付使用后不能超过半年。如果房产部门办理房照的政策调整费用提高的时间发生在该最后期限之前,只要政策调整不违法,那么买受人就要无条件地交纳,否则,不能取得产权证或增加其他费用的责任只能由买家自己负责。反之,如果办理费用提高发生在最后期限之后,则增加费用是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致,须无条件地为买方办理产权证,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己承担。
我国民法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自愿约定的事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即可以作为裁度纠纷的依据。眼前的事实是双方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就应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本条规定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既已承诺由其办理产权证,在没有约定办理期限的情况下,该条规定的期限便成为开发商履行此项义务的法定时间底线。超过这一时间限度开发商仍未办理完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照,导致迟延期间内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费用,理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并负有履行合同、继续办理的义务。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