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件。两市民发现竞拍得来的房屋曾被拆除过承重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遂以“未能如实说明拍卖标的所存在瑕疵”之名,将拍卖公司、房屋原产权所有者等告上法庭。
据称,安徽方圆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受托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合肥市第二糖业烟酒公司所有的双河三村5栋106室。10月18日,盛某、袁某某通过公开竞价,以3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并打算将此房作为商铺使用。
拍卖成交后,原告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两扇门之中的一扇,其实是开在承重墙上的。在咨询了该房设计单位后,他们得知承重墙的拆除必然会影响房屋的使用安全。为此他们多次找被告方协商。但对方只表示愿意对墙进行修补。原告认为,若修补了一扇门,则该房屋只有一个门可以使用,必然影响它作为商铺的使用功能。依照《拍卖法》,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方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取一定的经济赔偿。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方辩称,原告方在参与竞拍之前就已经对房屋进行过实地勘查,并未提出过“房屋存在瑕疵”的异议,就算是认可了交易。而原告方称,自己非专业人士,承重墙是否被拆这种专业性较强的细节并非一眼就能看清的。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慧琴 庐法)
来源: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