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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1: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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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ground

2002-04-01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主编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9-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6、3.0.15、4.9.3、4.10.8、4.10.10、5.7.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至二○○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95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quot;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是以原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95 为主,与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中有关检验项目内容合并后修订为国家标准,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相符合,同时与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中有关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指标相对应。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八章。本标准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列出过程控制条文,突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的检验内容,强化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因此,本规范不仅是工程质量验收,也包括工序过程的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南京市三元巷7 号,邮编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参编单位: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熊杰民 王华 佟贵森 戚森伟 朱学农 王玉章 张三旗 郭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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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 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地面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 地面) 和楼层地面( 楼面) 的总称。
2.0.2 面层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 结合层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 基层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 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层filler course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2.0.6 隔离层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 可称作防潮层。
2.0.7 找平层trow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 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8 垫层层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9 基土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0 缩缝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1 伸缝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2 纵向缩缝1engthwise shrinkage crack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2.0.13 横向缩缝crosswise stretching crack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按表3.0.1 执行。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 整体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板块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预制板块面层(预制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
木竹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
3.0.2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 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 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4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 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没计要求。
3.0.7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 各构造层) 和面层的铺设, 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 应进行交接检验。
3.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 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 不应低于10℃ ;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 不应低于0℃ 。
3.0.10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 或架空地面) 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 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1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 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2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 20mm, 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 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缝内清理干净, 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 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4 建筑地面镶边, 当设计无要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 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 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 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 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 均应设置镶边;
6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 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6 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 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 时, 每增加1000m2 应增做1 组试块; 小于1000m2 按1000m2 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 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3.0.17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工后进行。
3.0.1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 各构造层) 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 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 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 各构造层) 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 或标准间) 检验, 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 间;不足3 间, 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 过道) 应以10 延长米为1 间, 工业厂房( 按单跨计) 、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 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 间,不足4 间, 应全数检查。
3.0.19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 以上的检查点( 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 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 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处理。
3.0.20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1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 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 各构造层) 和面层, 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 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 检查各类面层( 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 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 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2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 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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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4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 或配合比) 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 基层铺设前, 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 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 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5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层表面应平整, 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 的规定。
表4.1.5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基土 垫层 找平层 填充层 隔离层
土 砂、砂石、碎石、碎砖 灰土、三合土、炉渣、水泥混凝土 木搁栅 毛地板 用沥青玛蹄脂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板块面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层 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强化复合地板、竹地板面层 松散材料 板、块材料 防水、防潮、防油渗
拼花实木地板、拼花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其他种类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15 15 10 3 3 5 3 5 2 7 5 3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0
﹣20 ±20 ±10 ±5 ±5 ±8 ±5 ±8 ±4 ±4 ±4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4.2 基土
4.2.1 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2 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有关规定。
4.2.3 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主控项目
4.2.4 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4.2.5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2.6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3 灰土垫层
4.3.1 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3.2 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4.3.3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4.3.4 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Ⅰ主控项目
4.3.5 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3.6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1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4.3.7 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 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4.2 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止。
Ⅰ主控项目
4.4.3 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4.4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4.5 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6 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6 三合土垫层
4.6.1 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6.2 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
Ⅰ 主控项目
4.6.3 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6.4 三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6.5 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7 炉渣垫层
4.7.1 炉渣垫层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7.2 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3 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Ⅰ主控项目
4.7.4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 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7.5 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Ⅱ 一般项目
4.7.6 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7.7 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8 水泥混凝土垫层
4.8.1 水泥混凝上垫层铺设在基土上,当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伸缩缝。
4.8.2 水泥混凝上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
4.8.3 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 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间距不得大于6m,横向缩缝不得大于12m。
4.8.5 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当垫层厚度大于150mm 时,可做企口缝。横向缩缝应做假缝。
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企口缝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为5~20mm,深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填水泥砂浆。
4.8.6 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缝的问距相一致。
4.8.7 水泥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8.8 水泥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8.9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C1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8.10 水泥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9 找平层
4.9.1 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 章有关面层的规定。
4.9.2 铺设找平层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 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 填缝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10~20mm,且振捣密实,表面不应压光;填缝后应养护;
4 当板缝底宽大于40mm 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Ⅰ主控项目
4.9.6 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3(或相应的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9.9 找平层与其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4.9.10 找平层表面应密实,不得有起砂、蜂窝和裂缝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11 找平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10 隔离层
4.10.1 隔离层的材料,其材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认定。
4.10.2 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沥青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以水泥类材料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采用与卷材性能配套的材料或采用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3 当采用掺有防水剂的水泥类找平层作为防水隔离层时,其掺量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4 铺设防水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墙面处,应高出面层200~300mm 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隔离层。
4.10.5 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 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记录。
4.10.6 隔离层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10.7 隔离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4.10.9 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性能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10.11 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4.10.12 隔离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4.10.13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4.11 填充层
4.11.1 填充层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其密度和导热系数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2 填充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当为水泥类时,尚应洁净、干燥,并不得有空鼓、裂缝和起砂等缺陷。
4.11.3 采用松散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铺平拍实;采用板、块状材料铺设填充层时,应分层错缝铺贴。
4.11.4 填充层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11.5 填充层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4.11.6 填充层的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
Ⅱ 一般项目
4.11.7 松散材料填充层铺设应密实;板块状材料填充层应压实、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8 填充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4.1.5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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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体面层铺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 含细石混凝土) 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 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 防爆的)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 铺设整体面层时, 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 MPa; 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5.1.3 铺设整体面层,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3.0.13 条的规定。
5.1.4 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 后,方准上人行走; 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 方可正常使用。
5.1.5 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 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
5.1.6 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 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水泥混凝土面层 水泥砂浆面层 普通水磨石面层 高级水磨石面层 水泥钢(铁)屑面层 防油渗混凝土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5 4 3 2 4 4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踢脚线上口平直 4 4 3 3 4 4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缝格平直 3 3 3 2 3 3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水泥混凝上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搓处进行处理。
Ⅰ 主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上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2.4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水泥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5.2.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5.2.6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5.2.8 水泥砂浆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5.2.9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2.10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5.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mm。
Ⅰ主控项目
5.3.2 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3.3 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3.4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5.3.5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5.3.6 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7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5.3.8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3.9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5.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的拌和料铺设。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18mm,且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同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5.4.3 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3,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M10,水泥砂浆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宜为30~35mm。
5.4.4 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 遍。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由设计确定。
5.4.5 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Ⅰ主控项目
5.4.6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自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15mm;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
5.4.7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为1:1.5~1:2.5(水泥:石粒)。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4.8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5.4.9 面层表面应光滑;无明显裂纹、砂眼和磨纹;石粒密实,显露均匀;颜色图案一致,不混色;分格条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10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5.4.11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5.4.12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5.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5 水泥钢( 铁) 屑面层
5.5.1 水泥钢(铁)屑面层应采用水泥与钢(铁)屑的拌和料铺设。
5.5.2 水泥钢(铁)屑面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当采用振动法使水泥钢(铁)屑拌和料密实时,其密度不应小于2000kg/m3,其稠度不应大于10mm。
5.5.3 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时应先铺一层厚20mm 的水泥砂浆结合层,面层的铺设应在结合层的水泥初凝前完成。
Ⅰ主控项目
5.5.4 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钢(铁)屑的粒径应为1~5mm;钢(铁)屑中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5.5 面层和结合层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面层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结合层体积比为1:2(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5.6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5.7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检查。
5.5.8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9 踢脚线与墙面应结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5.5.10 水泥钢(铁)屑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5.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5.6.2 防油渗面层设置防油渗隔离层(包括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上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 防油渗混凝上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 防油渗混凝上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凡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7mm。
Ⅰ主控项目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32.5;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严禁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15mm,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l%;砂应为中砂,洁净无杂物,其细度模数应为2.3~2.6;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渗涂料抗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 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严禁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6.13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5.7 不发火( 防爆的) 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采用水泥类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 不发火(防爆的)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章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在金刚砂轮上做摩擦试验。试验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全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宣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5.7.5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无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
5.7.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试件,必须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Ⅱ 一般项目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7.9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5.7.10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5.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 板块面层铺设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料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和地毯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6.1.2 铺设板块面层时, 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 Mpa。
6.1.3 铺设板块面层的结合层和板块间的填缝采用水泥砂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制水泥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其水泥强度等级不宜小于32.5;
2 配制水泥砂浆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 的规定;
3 配制水泥砂浆的体积比( 或强度等级) 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结合层和板块面层填缝的沥青胶结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1.5 板块的铺砌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 宜避免出现板块小于1/ 4 边长的边角料。
6.1.6 铺设水泥混凝上板块、水磨石板块、水泥花砖、陶瓷锦砖、陶瓷地砖、缸砖、料石、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等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 其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当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 方可正常使用。
6.1.7 板块类踢脚线施工时, 不得采用石灰砂浆打底。
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8 的规定。
表6.1.8 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陶瓷锦砖、高级水磨石板、陶瓷地砖面层 缸砖面层 水泥花砖面层 水磨石板块面层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 塑料板面层 水泥混凝土板块面层 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岩面层活动地板面层 条石面层 块石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2.0 4.0 3.0 3.0 1.0 2.0 4.0 3.0 2.0 10 1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缝格平直 3.0 3.0 3.0 3.0 2.0 3.0 3.0 - 2.5 8.0 8.0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0.5 1.5 0.5 1.0 0.5 0.5 1.5 - 0.4 2.0 -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4 踢脚线上口平直 3.0 4.0 - 4.0 1.0 2.0 4.0 1.0 - - - 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5 板块间隙宽度 2.0 2.0 2.0 2.0 1.0 - 6.0 - 0.3 5.0 - 用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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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砖面层
6.2.1 砖面层采用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2.2 有防腐蚀要求的砖面层采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材质、铺设以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 的规定。
6.2.3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铺贴前, 应对砖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色泽等进行预选, 浸水湿润晾干待用;
2 勾缝和压缝应采用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颜色的水泥, 并做养护和保护。
6.2.4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贴陶瓷锦砖面层时, 砖底面应洁净, 每联陶瓷锦砖之间、与结合层之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墙处,应紧密贴合。在靠墙处不得采用砂浆填补。
6.2.5 在沥青胶结料结合层上铺贴缸砖面层时, 缸砖应干净, 铺贴时应在摊铺热沥青胶结料上进行, 并应在胶结料凝结前完成。
6.2.6 采用胶粘剂在结合层上粘贴砖面层时, 胶粘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6.2.7 面层所用的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2.8 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 粘结) 应牢固, 无空鼓。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凡单块砖边角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 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5% 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6.2.9 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2.10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2.11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2.12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2.13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无渗漏。
检验方法: 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6.2.14 砖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3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
6.3.1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采用天然大理石、花岗石( 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 板材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3.2 天然大理石、花岗石的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等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 205 的规定。
6.3.3 板材有裂缝、掉角、翘曲和表面有缺陷时应予剔除, 品种不同的板材不得混杂使用;在铺设前,应根据石材的颜色、花纹、图案、纹理等按设计要求,试拼编号。
6.3.4 铺设大理石、花岗石面层前, 板材应浸湿、晾干; 结合层与板材应分段同时铺设。
Ⅰ 主控项目
6.3.5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6.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 无空鼓。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 凡单块板块边角有局部空鼓, 且每自然间( 标准间) 不超过总数的5% 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6.3.7 大理石、花岗石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平整、无磨痕,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镶嵌正确、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3.8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 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3.9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应一致、齿角整齐, 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6.3.10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无渗漏。
检验方法: 观察、泼水或坡度尺及蓄水检查。
6.3.11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 或碎拼大理石、碎拼花岗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4 预制板块面层
6.4.1 预制板块面层采用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4.2 在现场加工的预制板块应按本规范第5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水泥混凝上板块面层的缝隙, 应采用水泥浆( 或砂浆) 填缝; 彩色混凝土板块和水磨石板块应用同色水泥浆( 或砂浆) 擦缝。
Ⅰ 主控项目
6.4.4 预制板块的强度等级、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磨石板块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水磨石制品》JC 507 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4.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 凡单块板块料边角有局部空鼓, 且每自然间( 标准间) 不超过总数的5% 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6.4.6 预制板块表面应无裂缝、掉角、翘曲等明显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4.7 预制板块面层应平整洁净, 图案清晰, 色泽一致, 接缝均匀, 周边顺直, 镶嵌正确。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4.8 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边角整齐、光滑。
检验方法: 观察和钢尺检查。
6.4.9 踢脚线表面应洁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一致。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小锤轻击及钢尺检查。
6.4.10 楼梯踏步和台阶板块的缝隙宽度一致、齿角整齐,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顺直。
检验方法: 观察和钢尺检查。
6.4.11 水泥混凝土板块和水磨石板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5 料石面层
6.5.1 料石面层采用天然条石和块石应在结合层上铺设。
6.5.2 条石和块石面层所用的石材的规格、技术等级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条石的质量应均匀, 形状为矩形六面体, 厚度为80~ 120mm; 块石形状为直棱柱体, 顶面粗琢平整, 底面面积不宜小于顶面面积的60% , 厚度为100~ 150mm。
6.5.3 不导电的料石面层的石料应采用辉绿岩石加工制成。填缝材料亦采用辉绿岩石加工的砂嵌实。耐高温的料石面层的石料,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6.5.4 块石面层结合层铺设厚度:砂垫层不应小于60mm;基土层应为均匀密实的基土或夯实的基土。
Ⅰ 主控项目
6.5.5 面层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条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60,块石的强度等级应大于Mu3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5.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锤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5.7 条石面层应组砌合理,无十字缝,铺砌方向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块石面层石料缝隙应相互错开, 通缝不超过两块石料。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坡度尺检查。
6.5.8 条石面层和块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6 塑料板面层
6.6.1 塑料板面层应采用塑料板块材、塑料板焊接、塑料卷材以胶粘剂在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6.6.2 水泥类基层表面应平整、坚硬、干燥、密实、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不得有麻面、起砂、裂缝等缺陷。
6.6.3 胶粘剂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其产品应按基层材料和面层材料使用的相容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Ⅰ 主控项目
6.6.4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塑料板块和卷材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6.5 面层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 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敲击及钢尺检查。
注:卷材局部脱胶处面积不应大于20cm2,且相隔间距不小于50cm 可不计;凡单块板块料边角局部脱胶处且每自然间( 标准间) 不超过总数的5% 者可不计。
Ⅱ 一般项目
6.6.6 塑料板面层应表面洁净, 图案清晰, 色泽一致, 接缝严密、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 无胶痕; 与墙边交接严密, 阴阳角收边方正。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6.7 板块的焊接, 焊缝应平整、光洁, 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检测报告。
6.6.8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观察检查。
6.6.9 塑料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7 活动地板面层
6.7.1 活动地板面层用于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专业用房的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特制的平压刨花板为基材,表面饰以装饰板和底层用镀锌板经粘结胶合组成的活动地板块,配以横梁、橡胶垫条和可供调节高度的金属支架组装成架空板铺设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 上。
6.7.2 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构成框架一体,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3 活动地板面层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 即支架和横梁组件)。采用的活动地板块应平整、坚实,面层承载力不得小于7.5MPa,其系统电阻: A 级板为1.0×l05~ 1.0×l08Ω ; B 级板为1.0×105~ 1.0×101 0Ω 。
6.7.4 活动地板面层的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 或面层)上, 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灰。
6.7.5 活动板块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
6.7.6 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 其不足部分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将板块切割后镶补,并配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切割边不经处理不得镶补安装,并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6.7.7 活动地板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 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 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Ⅰ 主控项目
6.7.8 面层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耐老化和导静电等特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6.7.9 活动地板面层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行走无声响、无摆动。
检验方法: 观察和脚踩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7.10 活动地板面层应排列整齐、表面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7.11 活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6.1.8 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6.1.8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6.8 地毯面层
6.8.1 地毯面层采用方块、卷材地毯在水泥类面层( 或基层) 上铺设。
6.8.2 水泥类面层( 或基层) 表面应坚硬、平整、光洁、干燥, 无凹坑、麻面、裂缝, 并应清除油污、钉头和其他突出物。
6.8.3 海绵衬垫应满铺平整, 地毯拼缝处不露底衬。
6.8.4 固定式地毯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地毯用的金属卡条( 倒刺板) 、金属压条、专用双面胶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铺设的地毯张拉应适宜, 四周卡条固定牢; 门口处应用金属压条等固定;
3 地毯周边应塞入卡条和踢脚线之间的缝中;
4 粘贴地毯应用胶粘剂与基层粘贴牢固。
6.8.5 活动式地毯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毯拼成整块后直接铺在洁净的地上, 地毯周边应塞入踢脚线下;
2 与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 应按设计要求收口;
3 小, 方块地毯铺设, 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帖。
6.8.6 楼梯地毯铺设, 每梯段顶级地毯应用压条固定于平台上, 每级阴角处应用卡条固定牢。
Ⅰ 主控项目
6.8.7 地毯的品种、规格、颜色、花色、胶料和辅料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地毯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6.8.8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8.9 地毯表面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显拼缝、露线和无毛边,绒面毛顺光一致, 毯面干净, 无污染和损伤。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8.10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 强化) 复合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等( 包括免刨免漆类) 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7.1.3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木、竹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 防潮)处理。
7.1.4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7.1.5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 或构造层) 的质量检验, 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1.6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7.1.7 的规定。
表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实木地板面层 实木复合地板、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
松木地板 硬木地板 拼花地板
1 板面缝隙宽度 1.0 0.5 0.2 0.5 用钢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0 2.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 踢脚线上口平齐 3.0 3.0 3.0 3.0 拉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4 板面拼缝平直 3.0 3.0 3.0 3.0
5 相邻板材高差 0.5 0.5 0.5 0.5 用钢尺检查和楔形塞尺检查
6 踢脚线上口平直 1.0 楔形塞尺检查
7.2 实木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地板,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产品类别、型号、适用树种、检验规则以及技术条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块》GB/T15036.1~6 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 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7.2.4 毛地板铺设时,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墙之间应留8~12mm 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时,面板与墙之间应留8~12mm 缝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Ⅰ主控项目
7.2.7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和铺设时的木材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2.8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2.9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10 实木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清晰、颜色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脚踩检查。
7.2.11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2 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胶粘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3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2.14 实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复合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复合地板,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3 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 缝隙,表面应平直。
7.3.4 毛地板铺设时,按本规范第7.2.4 条规定执行。
7.3.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可采用整贴和点贴法施工。粘贴材料应采用具有耐老化、防水和防菌、无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设计要求选用。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质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 距离;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 空隙。
7.3.8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主控项目
7.3.9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条材和块材,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3.10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3.11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1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3.13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14 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4 中密度( 强化) 复合地板面层
7.4.1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的材料以及面层下的板或衬垫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4.2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条板端头应错开不小于300mm 距离;衬垫层及面层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 空隙。
Ⅰ主控项目
7.4.3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4.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4.5 面层铺设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4.6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4.7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4.9 中密度(强化)复合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5 竹地板面层
7.5.1 竹地板面层的铺设应按本规范第7.2 节的规定执行。
7.5.2 竹子具有纤维硬、密度大、水分少、不易变形等优点。竹地板应经严格选材、硫化、防腐、防蛀处理,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竹地板》LY/T 1573 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7.5.3 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5.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5.5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6 竹地板面层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 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7 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均匀,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7.5.9 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 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 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辅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保证文件、材料进场检( 试) 验报告( 含抽样报告) ;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 并抽查复验认定;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天然石材、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证明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A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
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1 不发火性的定义
A.1.1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发生火花( 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即为具有不发火性。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前的准备。材料不发火的鉴定, 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间应完全黑暗, 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150mm,试验时其转速应为600~ 1000r/min,并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摩擦,摩擦时应加10~ 20N 的压力, 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 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A.2.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试件中选出做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10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每个试件重50~ 250g,准确度应达到1g。
试验时也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每个试件在砂轮上摩擦时,应加以10~ 20N 的压力,将试件任意部分接触砂轮后, 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 有无火花发生。
必须在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 后, 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 该材料即为合格。
A.2.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 并应将这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 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A.2.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主要试验方法同本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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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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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2001-12-09 发布 2002-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2、3)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 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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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8.3.8 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④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⑤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 轻质隔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 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 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 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 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 施工要点
9.3.1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②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③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④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⑤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⑥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③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②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③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④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⑤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 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②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③阳角处宜作护角;
④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 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③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④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⑤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⑥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 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②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③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 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②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③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④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⑤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 门窗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①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②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②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③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 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 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 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 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 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 施工要点
10.3.1 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③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④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2)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3)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4)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人墙体。
②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③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 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②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③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④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 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③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④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⑤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 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②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③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④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7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 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 施工要点
11.3.1 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②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③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④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⑤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⑥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 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
②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③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棚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
④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 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棚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
②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
③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
④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
⑤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 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②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③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划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
④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⑤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
⑥玻璃栏板应使用夹层夹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 花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
②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
③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
④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螺钉固定花件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应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
⑤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 墙面铺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 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 石材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 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 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 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 施工要点
12.3.1 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
②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
③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④结合砂浆宜采用1: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 墙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
②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③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少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灌注砂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料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砂浆宜用1:2.5水泥砂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砂浆。
④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 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按设计要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③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④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
⑤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
⑥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
⑦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3.4 软包墙面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②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③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
④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⑤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
⑥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 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②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
③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逢,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④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棚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
⑤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
⑥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
⑦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棚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
⑧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1~2min,阴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
⑨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 10、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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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13. 涂饰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施工要点
13.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②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③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
④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⑤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 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①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②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③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 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 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 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 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于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 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 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 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 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 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 施工要点
14.3.1 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②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③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rn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④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⑤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 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②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③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
④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⑤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⑥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⑦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⑧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⑨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⑩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②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③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 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②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③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
④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⑤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⑥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 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设备及.3 各种卫生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 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 施工要点
15.3.1 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 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 电气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
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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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1: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全面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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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合土建和工装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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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2: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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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5: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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