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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订金当定金 买房不成枉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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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5: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误把订金当定金买房不成枉操心

法官称签合同要留意关键字眼以避免纠纷

  刘某用500万元准备购买那某在盐田的一处房产,刘某在交纳10万元订金后,房主反悔不卖楼,并认为刘某交的是诚意金,不应双倍返还只愿退款10万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定金与订金法律意义不同,判决那某向刘某退回订金1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原委交付订金后房子没买成

  刘某称,2006年6月5日,那某经公证委托张某、樊某为其代理人,负责处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某房产的管理、出租、出售等事宜。当年12月初,刘某通过深圳某地产中介公司了解到那某欲出售该房的信息,并于当日与樊某联系洽谈该房的买卖事宜。

  2006年12月13日,刘某与那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定书》,约定房屋售价300万元,刘某再补偿那某装修费200万元,同时约定刘某向那某支付订金1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刘某向那某的代理人樊某交付10万元。然而在交付订金后,那某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单方面取消了买卖协定。

  2006年12月17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那某发出律师函,催促其按照《二手房买卖协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12月22日,那某委托樊某向刘某回函,要求刘某以600万元的价款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不依,将那某告上盐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那某退还刘某订金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那某辩称,因刘某没有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书上签字,双方未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合同没有成立;收取订金的性质是诚意金,只是代表刘某有购房的意向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房子,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后,她通知刘某把诚意金拿回,但刘某拒绝。

  庭审质证时,那某以该《二手房买卖协定书》系刘某自行拟定未经其同意,她也没有在协定书上签字,因此不予认可。而那某的代理人樊某给刘某出具收条并在上面注明:今收到刘某交来买房订金10万元(限10日内到银行做资金兼管及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樊某并未按约定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也未实际买卖该房产。

□法庭判决双倍返还不支持

  盐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协定书》只有刘某本人单方签名,没有那某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且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该《二手房买卖协定书》没有成立,故刘某要求那某向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刘某在庭审时主张,其2006年12月13日向那某代理人樊某支付的10万元是具有双倍返还性质的“定金”,但因代理人樊某出具的收条并没有写明“定金”字样,也没约定定金性质,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刘某以购买那某名下房产为目的支付了订金10万元,故那某应向刘某退回订金1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那某向刘某返还订金10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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